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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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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管理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1/8/18 来源:admin 阅读:1699

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进一步优化财务秩序,充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支出手续的完备和经济业务的真实,力求杜绝财务和审计风险的发生,现将财务审批和报销中需注意的一些问题通知并重申如下,请报销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差旅费的报销

1.一般报销 差旅费报销须在摘要栏中详细列明出差事由;对参加会议的须附会议通知。

2.长期驻外 对长期在外地协作单位进行实验、合作研究等(30天以上)的人员,须提供协作单位的证明,并对超过30天以上的公杂费不予报销(30/天),只报销伙食费补助(50/天)。

3.报销时限 对发票日期超过报销日期12个月以外24个月之内的差旅费,须附详细的说明,并由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长进行审批,同时不予发放差旅费补贴;对超过24个月的差旅费单据,不再予以报销。

4.外聘专家 外请专家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房费等),报销时须附上情况说明(外请专家姓名、单位、出差地点、时间、事由、住宿天数等),由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长进行审批,并不予报销出差补贴。

5.机票的报销 为杜绝使用假飞机票报销问题的发生,凡符合条件乘坐飞机的人员,报销时须同时附上飞机票和登机牌,否则不予报销。(提请报销人注意行程单上是否有水印或在网站上查询自己的乘机信息,行程单上附有网站地址)。

6.订票费 报销火车票等订票发票必须带有税务监制章和订票机构的发票专用章,否则视为不合格发票,不予报销。

7.出租车费 单笔大额市内出租车费(1000元以上)实行情况说明和研究室主任审批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和公私不分现象。 

8.乘机标准 严格执行《海洋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不符合乘机标准者,原则上不予报销机票;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符合乘机标准的科研人员报销机票时,实行情况说明和研究室主任审批制度;对不符合乘机标准的管理支撑部门人员报销机票时,实行事前报告、分管所领导审批制度。

9.预借出差现金业务 须在预付款单用途一栏注明“**(地区)出差预借现金

二、关于其他经济事项的报销

1.非课题成员在该课题报销相关费用时,须附上详细说明,并由室主任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2.严格内控措施,继续实施经费支出内容的分类归口管理和前置审核验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对超过审批权限的经济业务,不得以分开报销等手段逃避审批程序;不具备审批权限的人员一律不得代理审批。

3.严格执行报销实名制,学生、临时工等非本所职工除其实际出差的差旅费和版面费可签经办人报销外,其他非其本人发生的费用不能由其签字报销。

4.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结算纪律,对超过1000元的支出须进行转账结算,不得以借预付款等方式,规避转账结算。

5.大额协作经费、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费、资料处理费等经济业务报销时,须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否则不予报销。

6.本着必须、合理、节约和符合预算的原则,进行公务接待。招待费报销继续实行一餐一单制;本着财务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必要时对一些公务接待费用在网上予以公示,接受全所职工的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2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财务不予受理。

8.严格执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即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课题责任人也要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要严格依据批复的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率,避免结余经费的产生,杜绝审计风险。

9.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严禁使用真发票处理虚假经济业务,确保发票内容和经济业务的一致与真实;严禁以各种手段和方式,虚报冒领、假公济私和套取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有效和安全。

财务管理处

2011-8-1 16:00:00